国家、省、市优惠政策之二

2007-07-16  admin
国家、省、市优惠政策之二

政策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应具备条件
优惠政策内容
适用文件










 
15
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6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民营科技企业
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够抵扣的,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国税发[1999]49号
17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税字[1999]290号
18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208号
财税[2003]192号
19
新办商贸企业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出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2]208号
财税[2003]192号
20
软件费收入
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软件费收入
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0]179号
21
利息、租金收入
对外国企业在我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
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7]35号


政策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应具备条件
优惠政策内容
适用文件














22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9]2 73号
23
鼓励多种形式的投资、联营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
24
鼓励医疗卫生事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凡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照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
25
信用担保机构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1]37号




26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
2010年前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企业
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发[2000]18号
27
集成电路产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
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财税字[2002]70号
28
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
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发[1997]37号
29
软件商业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