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种类 |
序号 |
政策内容 |
适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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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贷
融
资
政
策 |
32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
国办发(199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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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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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
国发[200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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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
苏政发[20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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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省财政设立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
苏政办发[2004]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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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省设立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风险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 |
苏政办发〔200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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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风险损失补贴。 |
宁政发[2004]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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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为担保机构延长相关抵押土地、房产的有效期,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协调,对中小企业贷款放低门槛,放大资信较好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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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准入 政策 |
40 |
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积极参与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产业、交通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
宁政办发[2004]21号
宁工商[200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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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放宽投资者身份的限制,扩大出资者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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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和其他有限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不受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
政策种类 |
序号 |
政策内容 |
适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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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准
入
政
策 |
43 |
放宽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的限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以上;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3000万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万元人民币。 |
宁政办发[2004]21号
宁工商[200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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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定,放开市场主体经营空间。除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外,企业可以超越原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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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如无租赁手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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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注册资本中外资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可以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外商投资限制类的,由企业办照后向外经贸部门备案;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并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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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资本、技术、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经专门评估和认定后,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入股,经评估和认定后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成果、资本、技术、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以及名称可以叠加进行注册。企业改制可以其名称或字号连同全部或部分资产出资,对名称或字号可以评估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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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企业登记中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的,只要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意见,或凭政府批准文件、有关部门准予开业的会议纪要,可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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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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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扩大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范围。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只需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可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 |